二零零八年一月五日我在那時還寄居於Facebook SLD Network Group的一天一點心思,分享了一首我我至愛的歌曲If I can dream;那時,我竟然只抄錄了歌詞,連youtube片段也沒有連結(剛增加了),當然也就沒有跟大家一起品味那篇詩歌。若我可以做夢…
且慢!是做夢,還是有夢想呢?有分別嗎?
當然有!一個人可以做夢,有時連自己剛才發過夢也不知道,有時睡醒連夢境也不記得,但一個人總可以做夢;但做夢跟有夢想是兩回事!一個人總會做夢,一個人總可以有夢想,但一個人未必一定有夢想!一個人總會做夢,夢境跟現實是兩回事;一個人總可以有夢想,但夢想又未必一定可以』成真!
二零零八年一月五日,當我抄錄If I can dream這首歌的歌詞,我還在回味跟SLD小隊和Lisa賞析那詩歌時的喜悅,或應說是雀躍;那刻,我沒有剛才的那些夢話!這些夢話是屬於二零一零年的,因為今天詩姐給我上了語文課。
蘋果日報要聞港聞頭條的引子是這樣寫:『特區政府經常聲稱全國人大已就本港2017年、2020年落實普選作出「莊嚴決定」,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昨日卻指出,人大常委會從未「決定」香港在2017年、2020年落實特首和立法會普選,只是「認為」可以落實,若港府的政改方案違反中央對特區的長期方針政策,人大不一定要備案批准。』內文則詳細點交代梁愛詩的發言:
『她(梁愛詩)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否決2012年雙普選,「係基於香港市民冇共識」,「特區可以自己鍾意點改就點改嘅話,咁點向13億人民交代?」她並稱特區政府提交的政改方案,若違反中央對港按《基本法》所作的長期方針政策,人大「唔一定要備案」批准。梁續稱,07年人大根本未有「決定」香港可在2017年和2020年分別落實特首及立法會普選,只是「認為」可以,原因是人大常委會作出任何決定前,香港必須先「做齊」政改五部曲,「所以依家唔可以做決定,只可以做個認為。」她指人大07年發表有關說法,只為回應港人對普選時間表和路線圖的強烈訴求。』
蘋果日報然後簡介政改五步曲:『根據人大常委會04年的《解釋》,政改五部曲包括:特首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特首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人大常委會決定可就兩個產生辦法修改、獲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獲特首同意,最後交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哈哈!零七年已說所謂可以舉行普選,並不代表必定會有普選;或許當時一方面只想矇混過關,另一方面或想留點希望,才將這個可能性或非必然性輕輕帶過;而今天詩姐卻不知是為了降溫還是為了助燃,竟將那美麗面紗揭開,或許她真的是一個誠實的政客。不過,傳媒又是不是誠實的呢?想到這裡不能不翻閱其他報章的報導,當然若能閱讀詩姐的發言全文更佳,可惜蘋果日報沒清
楚交代她在那個場合發言。
明報一零年一月五日港聞政情版有關「2020立會選舉模式────梁愛詩:可參考新九組」中,報導梁愛詩在出席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政改講座致辭時指中央是有誠意在港推行普選,不然也不會在《基本法》寫明香港最終可達至普選。報導亦提及梁愛詩不點名反駁民主黨張文光要求中央再次承認2017和2020年是「真普選」,她認為提出這種要求根本就是不信任中央的表現,因為07年公布的普選時間表是一個認真的承諾,她直言﹕「再講是無意思。」另外,她亦支持政府現時提出的政改方案,並說:「若連一小步都不走,如何說服中央我們有能力實現特首和立法會普選的目標。」
噢,兩份報章兩個南轅北轍的報導,蘋果日報標題是「梁愛詩:中央從未決定落實雙普選」,而明報內文是「梁愛詩…指中央是有誠意在港推行普選,不然也不會在《基本法》寫明香港最終可達至普選。」究竟作為讀者,你又會怎樣做呢?正常來說,我會笑笑便把視窗關掉;但誰叫我開始寫這文章,於是我只好查閱基本法及相關的文件。
結果是:首先,不用查閱資料也知道,兩報的報導重點各有不同,內容的差異可能在於選材的分別,詩姐「可以」說了蘋果日報那番話,又說了明報那幾句;所以,兩報都「可以」是誠實的,也「可以」利用選材及編寫鋪陳他們的訊息。第二,翻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二零零四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二零零七年曾蔭權呈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吳邦國委員長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及二零零七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等文件的原文,我發現若蘋果日報的報導屬實,詩姐對零七年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觀察是準確的,反而明報報導的詩姐談及中央有誠意在港推行普選的所謂時間表卻未必有確實決定基礎。
一、『人大常委會從未「決定」香港在2017年、2020年落實特首和立法會普選,只是「認為」可以落實』,這是正確的:在那份《決定》中提及的決定有四項沒有一項提及二零一七或二零二零的普選!其實,那四項決定是:1)2012年沒有雙普選;2)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程序(所謂五步曲);3)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的修改程序(又是五步曲);4)未有修改前沿用上一屆的辦法。而那個在特區政府二零一二年政改諮詢網站及電視熱播的宣傳短片所提及「根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香港可以在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2020年普選立法會全部議員…」,這個說法正如詩姐所講是不正確的,因為在《決定》文件中根本就沒有這個決定!所謂2017年及2020年可以進行普選只是那個《決定》文件首段的幾句開場白,原文是:『會議認為…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清楚吧!詩姐在這一環節沒解讀錯誤,也沒說謊,而蘋果日報也沒報導錯誤,2017年及2020年的普選只是一個「認為」!當然,你「可以認為」將「認為」變作「決定」是一個誤解,是一場欺騙,是一塊美麗面紗,是一個善意謊言(a white lie),也可能就是「那一舖勁」!
二、「可以」進行普選可以代表一個可能性和容許性,而不是一個必然性!綜觀《基本法》,若依法擁有權利或必須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時,那些條文全沒有一個「可」字!例如:『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當然你有可能犯法,但結果是要受罰。又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這是行政長官的職責,他是必須簽署這些文件的。當然,有些條例是有「可」字的存在,不過多數都是提供其他彈性的處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這表示可以由其他地區聘任,但不一定需要呢!又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這表示議員可以提出草案,當然也可以不提出任何草案,其實他們根本可以不參與任何法案的討論呢!另一方面,有時多了一個「可」字的存在卻會帶來可圈可點的解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看來或可不解散立法會呢!
三、(在基本法的條文中,找不到香港最終可以進行普選的條款,當然這我可能是基於我的粗疏,但根據我目前的認識來說,詩姐認為「中央是有誠意在港推行普選」的說服力或許不足,至少在《基本法》文件上找不到「寫明香港最終可達至普選」的決定性字句,極其量也只是詩姐所說的一種「認為」而已!)真對不起!真的粗疏了!原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真的寫了最終由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和全部立法會議員,明報引述梁愛詩說中央將條文寫進基本法以明志的論點是正確的!這是一種安慰!真的還有一點希望!然而,梁愛詩說零七年已有時間表這說法,卻未必有堅固的決定基礎,因為所謂二零一七年能普選特首只是一個認為,並不包括在決定書的四項決定之內。
總的來說,原來官方或大眾認為是正式的決定,可以只是一種可能性!本以為他告訴我人總要有夢想,本以為自己已夠謙卑能接受夢想未必一定可以成真,誰知原來他只是告訴我:你可以去發夢!不想公民生活只一場遊戲一場夢可以怎樣呢?或許要看懂If I can dream!(待續)
(修訂本:二零一零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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